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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全链条规范监管体系三部门解读《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小编  |  发布时间: 2026-01-18  |   次浏览

  【文/观察者网 潘昱辰 编辑/高莘】1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情况。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司长王鹏、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副司长温雪峰、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副司长朱美娜出席发布会,详解政策要点并回应社会关切。

构建全链条规范监管体系三部门解读《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图1)

  数据显示,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662.6万辆和164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9%和28.2%,新车销量占汽车总销量比重达47.9%。随着产业规模扩大,动力电池即将进入规模化退役阶段,据测算,到2030年我国当年废旧动力电池产生量预计将超过100万吨。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行动方案》部署,三部门联合制定《管理办法》,以法治化手段明确各环节主体责任,推动构建规范、安全、高效的回收利用体系。而2018年出台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将随《管理办法》实施同时废止。

  据王鹏介绍,工信部此前已围绕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开展多项工作:在政策标准方面,印发实施系列政策文件,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出台30余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在监督管理方面,建设溯源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全生命周期流向监测并组织专项检查;在规范回收方面,推动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延伸责任,在全国布局回收网络,培育148家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在技术升级方面,支持自动化拆解、再生金属高效提取等关键技术研发,推广全组分高值化利用设备。

  得益于各方努力,我国回收利用工作成效显著。2025年,全国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量超过40万吨,同比增长32.9%,骨干企业锂、钴、镍等金属回收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作为联合部门规章,《管理办法》较以往行业规范性文件法律约束力大幅提升,确立“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生产者延伸责任”两大基本原则,构建“全渠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框架。

  全渠道管理方面,《管理办法》重点规范电池生产、车辆报废、换电运营等废旧动力电池产生源头,设计“车电一体报废”制度,明确报废新能源汽车应带有动力电池(换电车型除外,专项管理办法正在研究)。

  全链条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电池生产、销售、维修、拆解、回收、综合利用各环节主体责任,实现各环节紧密衔接。全生命周期管理方面,建立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以编码为信息载体,关联全流程信息,通过全国溯源信息平台实现流向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构建全链条规范监管体系三部门解读《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图2)

  在主体责任划分上,《管理办法》明确动力电池企业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双重责任:一是生态设计责任,动力电池企业需按规定编码标识并提供拆解技术信息,车企应使用易于拆卸的电池固定部件并公开维修技术信息;二是回收“兜底”责任,动力电池企业需在销售省级区域设立匹配回收网点,车企需在地市级区域布局回收网络,均需公布回收信息并承担回收与规范移交责任。

  《管理办法》同时明确,电池换电服务、机动车维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企业,需将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正规综合利用企业或生产企业回收网点处理。综合利用企业需符合投资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从业条件,严格遵守资源利用、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管理办法》对未按要求交售电池、不履行回收责任等违规行为,也依法作出实施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规定。

  温雪峰表示,已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制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推动再生黑粉进口管理等措施加强环境监管。下一步将从三方面发力:配合开展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探索国际互认机制;压实企业责任,确保废动力电池流向可控、利用合规;持续强化常态化执法,将非法拆解处置纳入专项整治,推动电池流入正规渠道。

  朱美娜表示,市场监管总局围绕标准化工作持续发力,已发布近30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国家标准,涵盖回收通用要求、余能检测、再生黑粉等领域,目前正筹建“全国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统筹规划标准体系,加快出台重点领域国家标准。通过标准实施,部分企业已实现镍钴锰回收率99.6%、锂回收率96.5%的成效。

构建全链条规范监管体系三部门解读《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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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消费者关心的电池处理问题,王鹏呼吁公众配合管理实施,购车时了解回收提示并提供溯源信息;车辆报废时将电池交由正规拆解企业处理,不流向不规范渠道;选购锂电池产品时拒绝来源不明、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发现违规回收拆解等行为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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