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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合规指引(2026年第4期)

来源:小编  |  发布时间: 2026-06-06  |   次浏览

  

企业经营合规指引(2026年第4期)(图1)

  三、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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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署、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明显低于出资额转让股权”的逃避出资认定标准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作为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基本法律,《生态环境法典》共1242条,分为总则、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编。《生态环境法典》在绿色低碳发展编中明确规定:电器电子、机动车、动力电池等产品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有害物质源头减量和替代。同时,对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明确生产者履行回收和利用责任。(资讯来源:人民日报)

  建议相关企业:一是强化水源地保护合规,十堰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辖区企业应严格对照《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要求,做好废水排放管理和水源地周边项目环境评估;二是建立绿色制造体系,新能源汽车、电池生产等企业应提前布局产品生态设计,从源头减少有害物质使用,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义务;三是完善动力电池回收网络,针对动力电池回收要求,企业应在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完成回收体系建设,避免因违规处置被处罚。

  2026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正式施行。该法于2025年12月27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六十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法在以下方面作出重要调整:一是优化跨境电商、通关便利化规则,支持数字贸易发展;二是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措施,为汽车、零部件等优势产品出口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健全对外贸易调查和救济机制,加强对国内产业安全的保护。(资讯来源:中国政府网)

  建议外贸企业:一是把握汽车出口政策红利,十堰作为“中国商用车之都”,商用车及零部件出口企业应关注通关便利化措施,积极申请AEO高级认证,降低通关成本;二是布局数字贸易,跨境电商企业应充分利用新法对数字贸易的支持政策,拓展线上外贸渠道;三是防范贸易救济风险,随着对外贸易救济机制的完善,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时应提前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应对预案,必要时寻求行业协会支持。

  三、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

  2026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正式施行。该规则旨在规范平台经济领域的价格乱象,明确平台不得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针对“大数据杀熟”问题,规则明确要求动态定价、差别定价规则必须公开透明,并进一步规范了免密支付、自动续期、自动扣款等服务流程。(资讯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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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平台企业及电商商家:一是审查会员与续费协议,清理默认勾选、隐蔽式自动续费等陷阱条款,确保用户以显著方式知情并同意;二是算法合规审查,若利用用户数据进行差异化定价,需能够证明合理性与透明度,避免被认定为价格欺诈;三是规范补贴行为,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补贴金额和力度,不得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加促销活动并承担费用。

  四、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署、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

  2026年4月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署、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若网络平台服务的未成年人注册用户数量在1000万以上或月活跃未成年人用户在100万以上,将被认定为“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需承担更为严格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资讯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建议互联网企业:一是立即进行用户数据盘点,核实平台内未成年人用户规模,判断是否落入“巨大”范畴;二是完善青少年模式,针对被认定的平台,必须上线并持续优化“未成年人模式”,确保内容适龄、时长受限、消费受控;三是强化合规报告义务,按规定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2026年4月2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十环罚字〔2026〕9号)。湖北某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郧西分公司在承建农村公路整改项目时,在湖北五龙河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擅自开采建筑石料矿,形成长21.3米、宽6.5米、深5.7米、容积789立方米的矿坑,造成植被破坏和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采石、挖沙”的规定,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2300元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资讯来源:郧西县人民政府网)

  建议工程建设及资源型企业:一是严守生态红线,在项目选址和施工前,必须通过“多规合一”平台核实地块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二是严禁“以修代采”,公路养护、水利工程等项目不得以“就地取材”为名,行非法开采矿石之实;三是及时修复止损,该案因当事人积极整改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仅被处以较低罚款,体现了及时补救的重要性。

  2026年4月16日,黄石海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石关罚决字〔2026〕3号),查处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该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74票工具电池、可充电式锂离子电池,货值1185.57万元,上述货物属危险货物,应使用危险货物包装。企业违规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包装容器出口,且存在向海关虚假陈述、虚构事实的从重处罚情形,黄石海关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资讯来源:武汉海关官网)

  建议进出口企业:务必严守危险货物出口监管要求。一是健全合规内控体系,严格落实危险货物分类、包装检验检疫等规定,规范UN编码核对、包装容器鉴定等关键环节,完善单证复核机制;二是规范货物出口全流程管理,杜绝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行为,主动履行如实申报义务;三是面对海关稽查调查时,积极配合核查,及时开展内部自查,切勿规避监管,主动整改可依法争取从轻处理,切实守好进出口经营合规防线。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明显低于出资额转让股权”的逃避出资认定标准

  2026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审结的案件中遴选出7件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中,“某建材公司诉庄某某、某矿业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明确了裁判规则: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对外负债的情况下,以零对价向关联方转让股权,并通过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构成恶意逃避出资义务,股权出让人和受让人均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资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建议企业及股东:一是审慎对待股权转让,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并非“一转了之”,受让方的资信状况、转让对价的公允性是法院判断是否构成恶意逃避的关键;二是完善转让程序,股权转让前应进行审计评估,保留双方谈判记录及定价依据,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三是债权人维权,若发现债务人原股东存在此类“金蝉脱壳”行为,可依据司法判例,直接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2026年4月22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6-7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丙烯酸丁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泰兴市昇科化工有限公司税率为11.88%,上海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为9.53%,平湖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为19.17%。该措施自2026年4月22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个月,至2026年8月21日。涉案产品的韩国税号为2916.12.3000。(资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建议相关化工产品出口企业:一是核对涉案范围,立即审查出口韩国的产品税号及成分是否落入本案调查范围,评估是否需要调整价格策略或承担保证金;二是准备应对终裁,临时税通常预示着终裁的倾向性,企业应着手准备填写出口商问卷,争取在终裁中获得较低的企业单独税率;三是布局市场转移,评估转向东南亚或欧洲市场的可行性,降低单一市场依赖。

  近期,全球对华贸易救济调查呈高频态势。美国商务部对中国硬木装饰胶合板作出反倾销初裁,税率高达187.27%;欧盟继续对中国钢制轮毂征收50.3%至66.4%的反倾销税;印度对华聚氯乙烯悬浮树脂启动反补贴调查;欧亚经济联盟对华火花塞征收17.23%反倾销税。(资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建议外贸企业:一是建立常态化应诉机制,在开拓市场阶段就预留应诉成本,一旦立案应在立案公告发布后15-20天内完成应诉登记,争取分别税率;二是优化原产地布局,鉴于美欧加强对“借道”第三国的打击,企业应审慎评估在东南亚设厂的合规风险,确保符合原产地规则;三是加强行业协同,通过商会或贸促会组织行业无损害抗辩,避免因个别企业放弃应诉导致全行业被征收最高惩罚性关税。

  1.本期信息内容由十堰市司法局编辑发布,由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提供支持,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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